救人溺亡7年后被认定见义勇为

2020年11月1日10:42:00干越便民13263字阅读10分52秒

救人溺亡7年后被认定见义勇为

10月29日,一封来自四川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寄到了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黄利强家中。

时隔7年,他终于给儿子黄磊“正名”——7年前,儿子跟同伴一起溺亡,对于死因,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先称其是不慎落水,后又改口表示是为救同伴才不幸遇难。

事发后,当地政府一直未认定黄磊有见义勇为行为。但目击者的证言、警方的调查资料,让黄利强坚信儿子是因救人遇难,为了给儿子申请“见义勇为”,他数次将当地政府诉至省、市两级法院。

今年10月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广安区政府60日内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救人溺亡7年后被认定见义勇为

事发:17岁少年溺亡 唯一目击者先称“因洗脚”后改称“因救人”

10月30日一大早,黄利强把省高院的判决书拍下照片,发给了这几年来一直在关注他的朋友和亲戚们,奔波7年,不惜和政府数次对簿公堂,他终于给儿子“正名”。

判决书显示,2013年8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跟同伴溺亡。

“我们根本不敢相信,黄磊是去同学柏某家帮收谷子,怎么会洗脚落水淹死?”当时,这个消息给了黄利强夫妇当头一棒。

次日,经过对柏某的调查询问,石笋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口头通报了事发经过:18日午后,黄磊、柏某以及柏某12岁的表弟刘某,一起去找同学玩。路经千年村黄家拱桥时,黄磊在桥下的河塘边洗脚,不慎落水,刘某见状被吓住了,也掉落水中,最后俩人均溺水死亡。

这一个意外溺亡事件,却因现场证人的证言变得并不是“意外”。

柏某是黄磊的同学,事发时唯一的目击证人,在最初警方讯问时,柏某称黄磊系不慎溺水死亡,几个月后,却改口称当天黄磊因救落水的刘某而溺水身亡。

黄利强回忆,事发当年的11月21日,柏某已到了外地,但她在网络空间发表了名为“证明同学黄磊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的日志,文中称“我的表弟刘某因为不小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的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体借着推力自然游到了浅水的地方,我上岸后很快的去找人救他们……”日志中详细还原了事发经过,证实黄磊因救人而溺亡。

广安区警方经过多次调查,出具了一份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明确了柏某之前口供隐瞒真相,后因“心中愧疚”,决定为黄磊澄清事实。

认定:证人说法前后不一 政府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

但警方的这份材料却并未得到广安区综治办的认可。2014年8月,综治办曾给黄利强回复,称对该事件前后两次调查、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且前后说法截然相反,事件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定,无法排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从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黄磊有见义勇为行为。

对于区综治办的说法,黄利强并不认同。“为什么不采信警方说法,我们也搜集了那么多的资料,都能够证明黄磊是救人溺亡的事实。”随后,黄利强将广安区人民政府、广安区综治办起诉到了法院。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区政府的决定并无不妥,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依然认为此次溺水事件唯一目击证人柏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广安中院的判决没有将黄利强挫败,他上诉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9日,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未对相关要件事实进行认定,责令广安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省高院的第一次判决,并没有给事情带来转机。经六届广安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究,广安区政府作出决定,不予确认黄磊的行为为见义勇为。

黄利强没有就此停下脚步,2019年,第二次将区政府起诉到广安市中院,但又败诉了。

转机:省高院审理认为 因救人溺亡存在高度可能性

黄利强知道,如果要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目击者的证词是核心。为此,他曾多次寻找柏某,但因其居家前往外地,始终没有音讯。

事发后柏某除了在空间中发布日志正名黄磊救人行为,她还先后三次接受相关部门调查询问,除了第一次因工作人员在年终清理资料时将材料不慎丢失外。第二次、第三次调查时,柏某都曾陈述:“我从旁边下去,一下就把我淹到了,觉得自己已经无能为力了,在水下我感觉黄磊用一只手推了一下我后腰部。”“我当时下水后,一会儿沉下去,一会儿浮上来,我当时只想着自己要活下来,感觉到有人推了我一下,我才从水中脱险”。

带着手头的证据,黄利强再一次上诉,走进省高院的大门。

四川省高院在第二次审理此案时,发现柏某第一时间、第一次调查询问材料,石笋镇人民政府已遗失。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柏某第二次调查时陈述黄磊因洗脚先落水,但其后的QQ日志、电视台采访以及第三次调查时,对落水情况的陈述更具有可信性,即“刘某先落水,黄磊下水对刘某实施救助行为”这一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

焦点:当事人系未成年人 同伴溺水后没有施救的义务

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溺水事故中,黄磊是否有特定义务实施保护救助行为,以及黄磊是否对刘某或柏某实施了保护救助行为。

法院认为,黄磊作为未成年人没有保护救助的法定职责,并不因相伴出行而负有相应溺水施救的法定义务。

同时,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未成年人,其并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相互保护救助的权利义务,因此黄磊符合见义勇为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根据唯一目击证人证言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全面充分调查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判决: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认定少年救人溺亡系见义勇为

10月19日,四川省高院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规定,应当认定黄磊对刘某、柏某实施了救助行为。

遂作出终审判决:广安区政府作出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不予确认黄磊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责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60日内作出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政行为。

救人溺亡事件

据报道,安徽宿州一高二学生出手救人,两人都不幸身亡。该事件是7月26日发生的,该学生名为张君,今年17岁,当天晚上7点左右,张君跟4名小伙伴出去玩耍,10分钟后他们其中一人陈某要去旁边的塘里游泳,不久后又返回岸上。晚上8点左右,陈某又下水随后就大声喊救命。

岸上的几人见状便开始找救援工具,张君看见陈某快被淹没后在没有找到救援工具的情况下便抓住陈某,但是陈某太重再加上水比较深,于是,张俊业被陈某拉下水,紧接着一名教师得知此事,便赶紧下水将两人救了上来,但是一切都太晚了,两人救上来后都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事后张君家长认为孩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于是想要相关部门进行表彰,但是当地官方回应表示,张君跟陈某是玩伴关系,他的行为已经为规定,不是见义勇为。

10月5日,张君父亲表示,孩子不会游泳,是他跟其他伙伴没有找到救援工具后才那样做的,危险关头张君挺身而出是值得表扬的,但是自己不会游泳就盲目的去救人,反而搭上自己的性命,外出游玩的时候一定不要去水深的地方,或者有危险标志的地方,生命只有一次,一定要好好珍惜,切记不能将生命当做儿戏。

溺水多久会死亡

溺水在淡水中,吸入大量淡水,淡水稀释血液导致溶血。产生高血钾和降低血钠水平,往往引起心室振颤。在动物实验中,能够在2到3分钟内引起心脏骤停。当然人类和动物也许有稍微不同,但也差不了多少。

溺水在海水中,因吸入大量海水而产生高渗血液,人类食用的是淡水,盐水喝多了会对血液造成一定影响。在动物实验中,可能在8至10分钟内导致心脏骤停。

在水温过低的时,通常都不是直接在冷水中淹死的。实际原因通常是身体对过低体温致命反应,在冰冻海水中约20%人可能在2分钟内死于"冷休克"。也有可能是由于不受控制的急促的呼吸和恐慌,导致烈地喘气和倒抽气使吸入更多水,大幅增加血压和心脏的应变能力,可以导致心脏骤停的。

另外50%人通常是死于致命的身体寒冷失能,通常15分钟内可导致死亡。人体的危机保护性机制,会首先保护身体中枢器官,使四肢丧失游泳或握紧的功能,人会因衰竭和昏迷导致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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