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坠楼砸中快递员均身亡

2020年11月7日15:48:45干越便民3136字阅读10分27秒

东莞一男子坠楼砸中快递员均身亡

11月6日13时许,广东东莞市石龙镇某花园小区内,一名男子从小区30楼跳下,砸中小区内送快递男子。知情人士透露,跳楼男子50多岁,跳楼原因不明。记者从东莞警方证实系跳楼男子砸中快递员,两人当场死亡,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昨日(6日)傍晚发布情况通报称:

11月6日,石龙镇发生一宗男子堕楼砸中路人,致2人死亡的事件。

经警方初步调查,6日13时许,刁某辉于当日12时30分许从某花园北门进入小区一栋楼顶层一间空房,13时16分许从该房阳台跳下,堕落砸中途经的张某龙,导致两人当场死亡。

石龙警方现场勘查排除刁某辉他杀可能。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请广大市民遵守网络秩序,不信谣、不传谣。

11月6日晚,红星新闻采访了解到,事发地在东莞市石龙镇某小区,死者是中通快递的一名快递员。

事发小区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坠楼者从该小区一栋30层高的建筑落,“原本顶楼那地方是关闭的,但最近安装天然气就打开了,没来得及关闭”。

“坠楼者不是我们小区的业主。”该工作人员表示,坠楼者疑有轻生念头,坠落途中刚好砸到在楼下收快递的快递三轮车,同时砸到了在车边的快递员。

“坠楼者从30楼坠下,手砸到三轮车车身类似于保险杠的东西,被切断了。”该工作人员称,随后,警方迅速到现场处理。

“这是一场意外,我们也感到很遗憾。”中通快递石龙分公司一名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死者(快递员)是陕西人,大概26岁,来我们这里工作大概半年,为人比较勤快,他的家人也已在这边,我们会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东莞一男子坠楼砸中快递员均身亡

相关资讯:广东湛江男子杀人后跳楼砸死路人

11月5日,广东湛江。11月4日晚19时,湛江市赤坎区杨某明因个人纠纷砍死缪某明,5日凌晨杨某明于万达公寓跳楼自杀,砸中一过路女子。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该男子当场死亡,被砸中女子抢救无效身亡。目前,案件调查及相关情况正在进行中。

虽然我国跳楼自杀的事件发生频率较高,但是,很少有跳楼自杀砸到路人,致使路人死亡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几率较低。杀人后跳楼砸死人的头一次听说,自己不珍惜生命,还要拉上别人?

律师表示:本案需具体分析杨某明在跳楼时的主观心态。

杨某明跳楼时,主观上可能意识到其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但仍放任结果发生;或者杨某明并未考虑到其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由于疏忽大意致使他人死亡。

当然杀人在先,是必须受到刑罚的,和跳楼砸死人看着是一件事情,但是需要分开了处理,杀人了必须是刑事案件,跳楼砸死人基本都是民事案件,刑事责任只针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活人,死人没办法承担刑事责任。故这里不探讨刑事问题。换而言之,人都不在阳界了阳界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且阴阳两界没有引渡制度。

因此,结合杨某明的跳楼行为及危害结果,其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放任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的过失)。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因此,结合上述规定,虽然杨某明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李某已经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形,所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后谁来支付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杨某明跳楼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已抢救无效死亡,自然无法进行赔偿。

但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在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因此,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某的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当然,如果杨某明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可以不负相应责任。

自杀不受法律制裁,因为没有制裁可能性。法律不是万能的,无法制裁一名逝者。通过贬损或者丑化逝者来降低生前社会评价,其实是把这样的制裁后果转嫁给家属承担,这对他们是极为不公平的。

现在不存在黑五类的说法,同样的,子女就算犯罪了也不应该牵连到父母头上,否则就成了连坐。

面对这样的一拖二的人间悲剧,(杀一人砸一人)民众除了发挥人道主义精神抚慰双方家属别无他法。如果对簿公堂(假设符合起诉条件并且有法律依据),一来原被告都已逝世,二来法定代理人早已心灰意冷,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不能起死回生。

对一个心灰意冷诚心诚意杀人后主动自杀,谋求结束自己生命的人。

有些人高呼道:

你要讲公德,且不说砸到人如何,弄得稀里哗啦的一滩的吓到小盆友也不好对不对,更要加重环卫工人的工作负担。更是会给医疗卫生与公共安全部门增添无数的麻烦。

所以请安安静静的去死吧,最好是去郊外把自己挖坑埋掉,因为这样就不会有生蛆恶心到偶尔踏青散步的路人,也不会有随风飘荡的腐败臭味。

对了,把手机、塑料、化纤衣物留在家中。手机中的重金属会污染地下水,塑料与化纤制品不能被自然降解。这是在给大自然与生物圈添麻烦,是不可原谅的。

把后事交代清楚,遗产、债务分配明晰。不要给活着的人制造嫌隙。自杀的原因就不要说了,这会对关联者造成不好的负面社会影响,你要死别人可是还要快乐的生活,安安静静的去死就好。

还有,反正你都不想活了,不如把这一一百来斤捐了吧。

还有那么多想活下来的人缺少器官移植,反正你死了坏掉也是浪费…………,不说GDP增长贡献啥的,至少这能证明你是一个有爱心的自杀人士不是!

这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事好像不是第一次了。

2017年6月28日,湖北襄阳襄州区永南南路某小区,一名男子从16楼跳下,砸中楼下乘凉的一名女子,结果双双遇难。当时,女子用婴儿车推着七个月大的女儿,幸好小孩并无大碍。被砸死的女子还有一个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

后来调查得知,跳楼男子是16楼的业主,今年43岁,由于生活压力大,还不起房贷,在广州打工时被人看不起,还称有人要杀他等,此次跳楼系自杀。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人被称作为“损友”,这是比较中性的说法,在古代称作“不祥之人”,像江歌案中的刘鑫也是属于这种类型,把本来属于她的祸事,一转手就摔到江歌身上;然后江歌为她死了,她自己却活得好好的。

在现实生活中尽量离他(她)们远点。 两位遇难女生的家属肯定会找李航家属索赔,其中精神损失费就逃脱不了。关于跳楼砸死他人的法律已经有过一例判决:

今年6月1日,四川眉山维多利亚小区年仅20多岁的小伙子侯某跳楼自杀,结果正好砸中楼下散步的婆孙俩,侯某和孩子小陈当场死亡,小陈婆婆也在6天后去世。

最后法院判决侯某家属赔偿婆孙俩家属各项损失费一共152万元。 因此,两位遇害女生的家属完全有理由向李航家属索赔,不怕没有法律依据,就怕杨某明家属没钱。

重庆一男子从12楼坠下砸中路人,两人均已身亡

13日上午重庆美德佳园小区内一男子从12楼坠下砸中路人,两人均已身亡。

据澎湃新闻报道,1月13日,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获悉,13日上午美德佳园小区“一人跳楼砸中另一人”事件属实。事发小区所在的新山村街道办事处则表示,工作人员正在现场处理此事,具体情况暂不清楚。

13日,美德佳园小区业主张明(化名)表示事发该小区2号楼。他在现场看到,一名约七十多岁男性和约30多岁男性躺在地上。有民警拉起警戒线,多名群众围观。现场有殡仪馆的车辆,有工作人员将两名死者抬上车。

据张明了解,跳楼者是前述老年男性,他也是该小区的业主。13日上午从2栋12层楼跳下。当时,一名三十多岁男性在楼下打电话,不幸被砸中、死亡,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证实了此事。

记者从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家殡仪馆获悉,13日上午,该殡仪馆工作人员从美德佳园小区拉回两具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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