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强奸后残忍报复杀害凶手

2020年11月10日14:21:43干越便民1656字阅读5分31秒

女子遭强奸后残忍报复杀害凶手

51岁大妈遭强奸后报复64岁施暴者,堪称现代贞烈女。11月6日,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信息,51岁的女子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起诉,法庭上,王某辩称自己曾被死者陈某强奸,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出于“报复”。

据了解,2019年7月16日,王某来到了死者陈某的住处,趁其吃饭的时候将自己平时服用的安眠药下进了陈某的水杯里。一无所觉的陈某在服用这杯药水后很快入睡,王某先用丝袜勒住了陈某的颈部,随后又用剪刀将陈某的生殖器剪下,最后彻底把陈某勒死。

据王某交代,一个月前,她曾在陈某的住处遭对方强奸。对此怀恨在心的王某产生了报复的想法,最终做出了这样的事。对于王某的做法,不少网友拍手称快,表示“强奸犯就该被‘没收’作案工具”,也有不少网友表示法治社会,陈某应被交由法律制裁。这两种不同的看法也都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当今主流价值观的评判。陈某有错在先毋庸置疑,但王某的行为是可以被原谅的吗?王某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吗?

律师介绍,据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正当防卫应当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 王某于2019年6月被陈某某强奸,7月16日将其杀害,不符合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而是属于伺机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受害者走向了加害者,王某的经历令人唏嘘,道德上王某的遭遇值得同情,法律上王某的行为却不容饶恕。法不容情,如今,等待王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女子遭强奸后残忍报复杀害凶手

51岁大妈剪掉64岁大爷生殖器后,将他勒死!称:他曾强奸过我

51岁的小娟(化名)下药将一个64岁的男子迷晕,然后剪掉了他的生殖器,又用丝袜将他勒死……她称:“在一个月前,我曾被他强奸过,所以我才做了这样的事。”

日前,宿迁市检察机关公开了起诉书。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据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小娟是连云港市灌云县人,初中文化,没有稳定的工作。2019年7月16日下午,小娟来到64岁的男子陈某的住处。“当时是下午6点左右,我趁他吃饭的时候,在水里放了安眠药。”小娟介绍,这些安眠药名为“氯硝西泮”,是她自己平时服用的,具有较强的安定作用,当时一共放了七八粒。

吃完饭后,陈某喝掉了这杯放着安眠药的水。随后,娟用丝袜勒颈,再持剪刀剪掉陈某的生殖器,最后把陈某勒死。经鉴定:陈某符合遭他人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在一个月前,陈某曾强奸过我。”在案发后,小娟主动坦白了自己的相关情况。据她交代,在2019年6月份的某天,自己曾在陈某的居住地被对方强奸,所以才产生了伺机报复的想法,并最终做出了这些事。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小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小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日前,宿迁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

强奸罪怎么判刑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回期徒刑、无期答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猥琐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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