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干府通字〔2018〕29号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夏季双抢时期秸秆露天禁烧管控的函》(赣环大气函〔201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水稻、薯类、油料、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焚烧秸秆,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
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县农业、发改、环保、气象、公安、消防、纪检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全力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四、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热线:12369,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通告
余干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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