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康康”到岗了

2018年11月24日23:12:45余干资讯925字阅读3分5秒
摘要

这是条对“毒”彻底说再见的道路,为净化社会环境与风气,为让“浪子”回头,为更多家庭回归安宁,余干公安正助力行动,这场攻坚战必须打好。

11月23日上午,为扎实推进我县社区的戒毒(康复)工作,进一步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打好这场禁毒攻坚战。

余干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积极组织乡镇社区戒毒(康复)站工作人员在余干县626服务中心开展了相关业务工作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首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康康”到岗了

培训会上

禁毒大队负责人首先针对余干县当前的禁毒形势、禁毒工作情况以及吸毒人员管控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接着着重讲解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义与工作职责并就如何有效地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控、如何建立台账资料以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等重点难点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

首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康康”到岗了

培训会后

禁毒大队带领乡镇社区戒毒(康复)站工作人员参观了余干县626服务中心展厅。

随后一行前往余干县玉亭镇三星花园社区戒毒(康复)站,与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深刻交流学习。

首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康康”到岗了

此次培训,参训人员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都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更加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培训中不断提自身业务能力,为进一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夯实了基础。

首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康康”到岗了

哪一类人群适应社区戒毒?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规定,社区戒毒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类是即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认定成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二类情况是吸毒成瘾严重但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而适用社区戒毒;

另一种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而适用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意义和目的?

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达到通过社区帮教和扶助,让吸毒人员能够回归社会的目的。

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必须于社区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并在法律协议的规定下定期尿检和报告生活情况,外出务工和居住地变迁的需要获得批准。

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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