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的通告

2019年1月3日22:16:50余干资讯778字阅读2分35秒

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的通告

干府通字〔2018〕45号

为切实保护好我县野生动物特别是越冬候鸟以及丰富的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有关条例的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提高个人意识,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特别是越冬候鸟,自觉摒弃追求“食奇、食鲜、食野”等愚昧的消费观念。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网捕、毒杀、强光照射、铁铗、收购、贩卖、运输、捡、捉、藏匿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禁止在鄱阳湖湿地采沙、挖塘、揭去草皮,堆放垃圾等行为。

四、严禁集贸市场和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非法交易、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肃查处无证、假证、过期证经营野生动物活动,全面整顿市场秩序,禁止在鄱阳湖区捕捞、运输、销售螺丝、河蚌等低栖软体动物。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准购买、加工、出售、食用候鸟及其它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食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各乡镇场必须对本辖区内的天网、鸟铳、猎枪、炸药等捕猎工具及其毒鸟药品等进行全面清缴、销毁,林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场的清缴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七、林业、公安、市场监督、渔政、农业、卫生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

八、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鄱阳湖区候鸟及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猎捕、杀害候鸟,破坏候鸟栖息环境的行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举报电话18720365123 0793-3396622 0793-3558086

特此通告

 

余干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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