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净化社会风气,依法严打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8月20日起,全省公安机关“百日缉毒风暴”专项行动开启。8月20日,余干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成功查获一涉毒违法犯罪团伙,抓获涉毒人员4人,打响了专项行动“第一枪”。
8月20日中午,余干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经深度研判。
在县城某宾馆抓获一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人员高某(有吸毒、盗窃前科)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高某交待了其在县城某宾馆209号房间容留了赵某、李某、周某等人吸毒的违法事实。
目前,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余三人分别给予治安拘留的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该团伙的覆灭,打响了我局“百日缉毒风暴”专项行动的第一枪。
共同拒绝毒品,共筑防毒长城。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
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群众可以通过拨打电话或写信方式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110。
警方提醒
吸毒的危害以及所面临的惩罚
1、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强制戒毒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戒毒期限为二年。
其次,吸毒者很有可能滑向犯罪,触犯刑法。
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往往会携带一定数量的毒品,若数量较少,只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但是我国《刑法》另有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接受刑事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
吸毒者往往有聚在一起吸食的习惯,以寻求刺激,但是聚集在一起就需要场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此,提供场所的人往往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要接受刑事处罚。比如演员房祖名等在自己吸毒的同时因为容留了他人吸毒,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贩卖毒品罪
因为吸食毒品容易上瘾,且花费不小,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吸毒者而言,他们往往会在吸食毒品的同时,顺带贩卖少量毒品给他人,这叫“以贩养吸”。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吸毒者一不小心就会触犯贩卖毒品罪,同样要接受刑事处罚。
由于吸食毒品容易造成人的精神萎靡以致产生幻觉,容易滋生诸如抢劫、绑架、盗窃和强奸等犯罪行为。所以,吸毒者往往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关联,后果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