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公安依法处置一起扰乱公共秩序案,行政拘留2人

2019年9月3日22:30:00余干资讯608字阅读2分1秒

9月3日,余干县公安局依法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人韩某军、邵某发行政拘留。

经查:2019年9月2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韩某军、邵某发为利益诉求,不听从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挑头非法在城区公共场所拉横幅滋事,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余干公安依法处置一起扰乱公共秩序案,行政拘留2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余干县公安局依法对韩某军、邵某发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表达诉求要合法,扰乱秩序必追责。

来源:余干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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