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可以被随便开除吗,兼职可以随意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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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职员工可以随时辞退吗
法律分析:兼职可以随时辞职,用法律用语来表达,即为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关于大学生兼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开除如果不可以可采用什
我是在龙湖地产渠道部做兼职的,就在前几天在一个展点工作时,因为展点没什么人,坐下来休息了一会,休息的时候抱着枕头,来了一个商场的工作人员,提示了我一下:坐在沙发上不能抱枕头。
随即把枕头放了下去。
当时只是感觉工作人员给了一个提示,和他们也是笑脸相迎的说,知道了。
也没感觉到有什么。
可到了晚上工作结束的时候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开除了,问了具体的原因,被告知是在商场工作人员投诉我在展点不注意自己的形象,态度极其懒散。
(因为是在大型的商场,展点是租用的商场的场地,展点近几天经常被商场的工作人员向物业投诉,投诉原因是说我们实习生扰乱商场秩序,其实我们实习生一直都是按照上司的工作指示进行工作的。
也或许商场工作人员忍了太久的流动的实习生的行为了吧,而我在这天恰好成了商场人员积攒多日的怨气的出气筒,于是再向展点负责人投诉的时候说我及其不注意形象,躺在沙发上,态度很懒散。
)晚上我和我的上司通话的时候,从他口中得到的是:是我的上司把你直接开除的,我也没办法,可能是你的运气不太好,展点负责人把之前的怒气撒在了你的头上。
我当时听到“运气不太好”几个字的时候,感觉哭笑不得。
我想问一下,我的这种“运气不好”能否致使我被公司开除?当然,现在的我被换到了另一个展点,继续了我的忍辱工作,我只是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这个公司或者说这个展点的负责人有没有权利把我开除,假如我被开除了,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在工作之前没和他们签署什么协议,不过在工作之前得到了他们提供的一本《工作守则》,守则中唯一牵扯到被开除的惩罚条例有如下几条:1、迟到早退15分钟扣除当天考勤10元。
违反工作纪律扣除当天考勤10元。
2、累积布满三天自行辞退者一律没有工资,不满10天自行辞职者工资八折发放。
3、业绩造假者一律开除(提交虚假客户信息)4、月业绩垫底者淘汰。
我审视了一下自己的行为,抛开各种不理解,强行的给自己的行为定一个罪的话话也最多是第一条。
我不理解,所以请学习法律或者懂这些的朋友们替我解答一下。
(PS
:我写这个问题不是想黑龙湖,毕竟公司太大了,也不可能保证什么人都是优秀的,我一直都是挺渴望自己可以进入龙湖的,不然也不会每天花接近14个小时在这边工作。
我希望通过这个问题让更多的实习生懂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实习生,从学校出去带着太多的憧憬进入社会,我不希望我的同胞刚入社会的的虔诚愿望化为泡影!)没签署协议这个事难办!法律第一认可的是合同,给这家公司干多长时间了,如果在三个月内,这个理没处去说,就别去维权了,公司嘴大,公司有理!超过三个月,法律会默认你们已经达成了协议,有点希望,可以维权,但成功率在50%以下,成功的话就可以索赔失业补助!不给工资,直接找劳动局。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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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违规批病假,导致我在外兼职,公司开除我合法吗
劳动者利用病假期间到不同的用人单位去工作,去发生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而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下班后做兼职被解雇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合法,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可以先改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