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应急预案》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预案》明确,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事件发生及处置的初步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监测预警或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同时书面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应急预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单项演练每年至少一次,综合演练三年至少一次。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