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海蓝公司某职工对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处理不当,安排人员将其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该地周边约8亩范围内环境和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饮用水。
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7135.45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5670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1月4日上午,法院判决被告海蓝公司赔偿以上相关费用共计2853665.56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为彰显重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在该案审理中法院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照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条款,同时考虑污染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遂依法判处被告海蓝公司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此举明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