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21年1月10日20:00:15干越便民332字阅读1分6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编辑整理发布,如有不妥之处,请与我方联系删除处理。
民法典 附则 干越便民

民法典 附则

附    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侵权责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干越便民

民法典(侵权责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
民法典(侵权责任)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干越便民

民法典(侵权责任)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