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 其他规定

2021年1月11日16:00:26干越便民253字阅读0分50秒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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