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审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7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汤某在玉亭镇城北菜市场门面经营水产、蚂蟥等生意时,同时也收购水产贩子收来的各种蛇类,有时自己也会前往乡下收购老百姓捕获到的眼镜蛇等野生蛇类。
2019年9月6日,余干县森林公安民警对汤某所租住的居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活体眼镜蛇33条及活体银环蛇15条、活体灰鼠蛇(俗称黄金条)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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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眼镜蛇、银环蛇、灰鼠蛇均被列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眼镜蛇还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公约》附录Ⅱ。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汤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余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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