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流水兼职一天赚2000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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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手机银行卡“刷流水”挣快钱法院:犯了帮助信息网警网络犯罪活动罪「网警转发」
“把你的手机和银行卡拿来‘刷流水’,按比例抽成分佣,当天到账。”在他人的引诱下,成都3名男女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提供帮助,涉案金额高达231万余元。
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4000元不等,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你想挣钱吗?见面详聊。”前不久,一个自称林某的陌生人通过微信申请添加了董某为好友。林某说,自己手上有一笔生意,需要借用董某的银行卡,并承诺每刷100万元的“流水”就抽3000元给董某作为报酬,董某欣然应允。
今年2月,董某如约来到双方约定的碰头地点,将自己的手机和手机绑定的两张银行卡交给了林某。林某在对董某的手机进行一番操作后,就付给董某1400元。“不到一天时间,不劳神费力就能拿到这么多钱!”董某暗自窃喜,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捷径,于是又将这份“肥差”介绍给了女儿董小某和朋友曾某,并顺利拿到介绍费1800元。董小某、曾某将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提供给林某后,分别拿到2800元、2600元。
3月3日,董某本想再介绍几个朋友给林某,但朋友一听说是要用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连忙拒绝,表示不能做违法的事情。
不久之后,公安机关掌握到董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并将董某、董小某、曾某全部抓捕归案。经查,董某等人提供的手机及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结算网络诈骗资金,成为了不法分子诈骗活动中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中转站,目前,警方已经查实有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流水进账金额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高达231万余元。
彭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董小某、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3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0年,在国务院的主导下,多个相关部门开展“断卡”行动,很多不符合规定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均被注销。因此,不少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为了继续实施犯罪,开始高价收购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网银 U 盾“四件套”,或者高价租用他人已经绑定手机的银行卡作为犯罪资金的中转站。利益的引诱之下,一些人为了挣快钱,将银行卡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丝毫不管此举给自己和他人所带来的危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旦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就可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勿贪图小便宜走偏门,以免因小失大。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网银U盾等,不轻易借给别人使用,更不要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不仅可能个人信息被盗用从而出现“被贷款”等情况,甚至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构成犯罪。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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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派观天下
王月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二、这种网络兼职是真的吗
最佳答案有的是可真的 不会全部都是骗子的,我就有个朋友在做这个,他的那个平台他也就赚了几十块。偶尔也一百多。...
三、当下的微信刷阅读量多少钱,刷阅读一天能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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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壹现场丨小伙儿为3300元沦为“洗钱工具”接受审判时哭着说想赎罪
小伙儿田某不务正业,成天想着日薪千元,结果误入“卡虫江湖”沦为“洗钱工具”。9月16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间,田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他人指示,在北京市丰台区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以300元价格违规售予他人,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活动。
经查,有33名被害人被骗走的52万余元,均被转入田某出售的银行卡内。
检方认为,田某为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田某表示认罪认罚。据了解,田某今年刚满27岁,初中文化,此前一直在打散工。
其实,除了两张银行卡外,田某此前也售卖过另外两张银行卡,并从中获利3000元,但由于实施诈骗途中被警方及时冻结,且无人报案,证据链不完整,检方故不对这两张银行卡提起公诉。
“我实在没想到会因为这3300块钱坐在这里。”田某说,今年3月份,自己手头里没钱了,想四处拆借拆借,结果遇到了朋友王某。“王某告诉我,他有个朋友想要租银行卡去交易,可以出1500块钱。”田某说,当时自己就和王某一起去柜台,分别用对方提供的手机sim卡开了张卡,二人走出银行当即交易。
“当时我也没问对方是干什么用的,但猜着,肯定是拿着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去了,反正我就是为了钱。”田某说,自己拿到这1500元后,根本没有考虑后果,反而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一个月之后再次缺钱的他主动联系上了王某,二人再次相约去开卡,同样获利1500元。
去两趟银行转手就赚了3000块,此时的田某已经被突如其来的“财富”冲昏了头脑。4月20日,他在微信兼职中,发现了一个日薪1000至1500元的工作,“帮忙做贷款、刷银行流水”。
添加对方微信后,田某认识了一个自称“廊坊人”的男子,并主动请教如何进行出借。不成想对方直接发来邀请,让田某来江西“发财”,路费报销。
尽管对方身份神秘,不知姓名,还经常更换微信号,但田某仍然选择相信。
5月份,田某提前用对方提供的手机号注册好的银行卡,应邀去往江西,双方约在酒店里见面。“我看着他用手机操作,一直到中午,对方提醒为查看一下此前两张银行卡状态,我再一看,竟然被冻结了。”田某说,出于害怕,他中途退出回到了老家。
此时的田某不知道,此前对方已经从微信里获知了他的银行卡号,并开始利用这些账户实施诈骗。
田某说,回到老家后,对方通过王某转交给了自己300元,出于“仗义”,他也没有到银行注销涉案账户,之后被警方抓获。
据了解,田某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微信昵称为“半步天堂半步地狱”,没成想,他真的为了3300元钱,坐上了被告人的位置,他也对自己的无知深感后悔,双眼含泪地说,“我想把这次的获利返回,量刑的话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我父母年纪大了,不想他们为我的无知买单,我想赎罪。”
见到这个迷途的年轻人,法官不禁叹息,告诫其“劳动报酬要通过付出劳动获得,不能想着不劳而获,你父母不需要你来赎罪,希望的是你能好好做人,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银行卡、电话卡极有可能为不法分子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提供支付结算、通讯传输等帮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