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余干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视频监控的协助下,刑警大队快速反应,迅速出击,赶赴鄱阳将涉嫌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的嫌疑人王某(鄱阳县人,17岁)、何某伟(鄱阳县人,17岁)、朱某聪(鄱阳县人,17岁)抓获,破获盗窃车内财物案件30余起。
经查:王某、何某伟、朱某聪于今年11月份在余干县城多次以砸轿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
目前,王某、何某伟、朱某聪三人因涉嫌盗窃车内财物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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