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防资料在哪里进去(江西省人防办内设处室)

2022年4月18日08:08:09江西资讯7500字阅读25分0秒

江西人防资料在哪里进去,江西省人防办内设处室

内容导航:

  • 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资料目录
  • 什么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 建筑工程人防需要做那些资料
  • 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的资料是指什么
  • 一、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资料目录

    全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目录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资料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长防质 备2010-112、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长防质
    备2010-63、人防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长防质 备2010-74、人防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长防质 备2010-85、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长防质 备2010-9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长防质 备2010-127、其它二、人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1、单位工程开工报告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长防质 施2010-1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长防质 施2010-2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长防质
    施2010-35、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长防质 施2010-76、人防工程图纸会审记录 长防质
    施2010-97、人防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记录 长防质 施2010-108、人防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长防质
    施2010-89、人防工程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长防质 施2010-1110、人防工程复工申请 长防质 施2010-1211、人防工程复工通知单 长防质
    监2010-1012、人防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长防质 监2010-813、人防工程质量重大安全隐患局部停工通知书 长防质
    监2010-914、人防工程通知书回复单 长防质 施2010-1315、人防工程变更单 长防质 施2010-1416、人防工程复工通知单 长防质
    监2010-1017、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及审查报告18、其它发生资料(申请﹑检测报告等)19、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记录 长防质
    施2010-420、人防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长防质 施2010-521、人防工程门框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长防质
    施2010-6﹒1-122、人防工程管线的防护密闭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长防质 施2010-6﹒4-123、人防工程(__钢筋)隐蔽检查验收记录 长防质
    施2010-15

    二、什么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简而言之就是计算容积率时,这部分建筑面积是不计入在内的。
    地下建筑面积算在总建筑面积内,但计算容积率的时候,不需要计算地下建筑面积的,属于不计容面积。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包括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和地下核增建筑面积两部分。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扩展资料:建筑面积包含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与非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小区内所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
    1、规划建筑用地面积应等于或小于总地图用地面积,建成后项目容积率也只能等于或小于规划条件容积率。
    2、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上建筑面积= 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指的就是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还包括可以申报产权的部份地下建筑面积(车库或停车位)。
    4、建筑面积是建设工程领域一个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设规模的实物量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计容建筑面积什么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容积率是指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
    例如,在1万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上,有6000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0.6。
    房屋价值不单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差关键是容积率大小,如:容积率0.60左右比容积率1.20左右的房屋,每平方米价格要高出一倍左右。
    不计容建筑面积就是不计算在内的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物通道、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屋顶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气柜、水塔、油(水)罐、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
    扩展资料计算公式所谓计容面积,就是计算容积率面积,一般情况下:1、计容建筑面积=小区内所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
    计算容积率面积=
    规划条件容积率X规划建筑用地面积注:规划建筑用地面积应等于或小于总地图用地面积,建成后项目容积率也只能等于或小于规划条件容积率2、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3、地上建筑面积=
    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指的就是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还包括可以申报产权的部分地下建筑面积(车库或停车位)4、计容地上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
    不计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底层架空绿化公共服务空间)+特殊多倍计容积率的面积(层高超高建筑)有效计算条件1、国内常用的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主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一般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五条:1)应具有上盖;2)应有围护结构;3)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4)层高在2.20米或2.20米以上;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2、具体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依据计算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I.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计算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此条为老规定,新规定是: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阳台不论是挑阳台还是凹阳台,也不论是封闭阳台还是非封闭阳台,均按阳台水平面积的1/2计算阳台的建筑面积)。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II.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只能计算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的一半: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III.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容建筑面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面积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有部分面积是可以不被计算进去的。
    计算容积率的时候,地下面积是不计算的,地上建筑全部建筑面积都应记入容积率计算中。
    只要是地下的面积,无论你是做停车场、人防、储藏室、设备机房等等任何用途,在规划中都是不计算容积率的。
    地上的全部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商业、设备用房、幼儿园等等,只要是符合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的,在规划中都要记入容积率计算中。
    配套用房(物业房、会所、幼儿园等公共使用的建筑)、地下车库、架空车库(低于2.2米)、阁楼若是高层17F+1/1,代表17层+1层阁楼+1层架空车库其中阁楼和车库一般都不计容

    三、建筑工程人防需要做那些资料

    答:这是人防专门的表格格式,它没有检验批只有分项,分部。分项按检验批的做法就行。我是青岛这边的,我们有质监站发的统一目录。注意的就是门、水、电、通风等人防专用设备要有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备案证和甲方签的购销合同。其他的按表格做就是了

    四、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的资料是指什么

    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的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室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联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维护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 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
    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三)
    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四)
    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评述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一)岗位负责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消防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
    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第九条
    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五)
    金属、木质部件,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六) 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 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区别进行:(一)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方案,平时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到设计风速和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次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
    (三)早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以用促管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和出入顺 。
    第十四条 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 水、气,倾倒
    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它建筑(二) 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三)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 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五)
    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修建在地面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维护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土地按公用设施用地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拆除和报废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 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
    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
    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 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
    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所提出的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
    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第二十一条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
    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 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
    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己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
    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三)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四)平时己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平时使用收支列支。
    第二十五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中列支,其它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凡为平时使用而进行的工程改造和装修所经费,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由县级发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战备效益,是指人民防空工作或设施在战备中产生的效果及其具有的价值。
    社会效益,是人民防空工作或设施所产生的效果给社会公民在精神、物质等方面带来的利益。
    经济效益,是指人民防空工作和设施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和得到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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