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生病住院报销需要什么材料(江西省医保住院报销政策规定)

2022年4月24日20:16:40江西资讯9448字阅读31分29秒

江西生病住院报销需要什么材料,江西省医保住院报销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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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农保报销所需材料
  • 江西省吉水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需要身份证与户口本原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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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住院保险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 一、江西农保报销所需材料

    一、报销所需资料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二、报销流程:参保户将报销所需资料备齐后交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由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审核后报镇合作医疗联络员在由镇联络员送区农易办结报中心进行报销。医院直接报账:因疾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向医院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参与报账。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账:报账材料由个人拿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由镇农医办呈报县农医办报账之后,由镇农医办电话通知前来领取报销费用。所需材料:出院证、正式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外地住院,还需备齐:住院小结、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区外住院,还需备齐: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外伤住院,还需备齐:外伤证明、入院记录。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二、江西省吉水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需要身份证与户口本原件吗

    第四十一条 征缴方式:(一)各类在校学生。
    按学年由学校代收代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学生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到所在学校缴纳本学年(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按医保年度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居委会代收代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居民在上年12月1日至本年2月28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缴纳本医保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特殊参保对象。
    属财政全额负担参保费用的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省政府规定的失业的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在本市的省(市)属高校学生等城镇居民特殊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
    但需在上年12月1日至本年2月28日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市内高校在校学生到市医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未参保或中断参保人员。
    (四)新生儿。
    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实行等待期,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逾期未补办申报缴费手续的视为未参保人员。
    (五)新参保或续保。
    新参保的对象,应按照新参保时医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
    2008医保年度以前出生的新参保对象,从2008医保年度开始补缴,2008医保年度以后出生的,从出生时所在医保年度开始补缴;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从中断之日起按照补缴时医保年度筹资标准补缴应保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参保费用。
    建立城镇居民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和激励机制。
    凡进行了参保登记的人员,年度则视为自动续保。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5年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中断参保的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第四十二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其缴费医保年度内享受以下待遇:(一)门诊家庭补偿金。
    按个人实际缴费的50%划入,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出,也可抵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二)门诊大病统筹。
    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提取门诊大病统筹金,划入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账户。
    确定10-15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制度。
    大中小学生的门诊家庭补偿金实行门诊统筹。
    门诊家庭补偿金用完后门诊发生的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管理办法,可由统筹基金适当支付。
    (三)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发生符合“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医院级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200元300元市内补偿比例90%75%60%市外补偿比例80%65%50%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3)建立个人负担互助机制。
    在原有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渠道、待遇标准不变的基础上,设立个人负担互助险。
    个人负担互助险单独筹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未成年人风险补偿。
    未成年人(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未成年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5)合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妇女在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孕期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
    (四)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贵重药品以及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按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五)切实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等医疗费用报销问题。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单位就业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结算单中其个人负担部分(不含个人自费部分)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国家对此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每年从全市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风险调剂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当期统筹基金发生超支的,先由累计基金结余予以抵补,抵补不足的部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实施待遇支付审计,符合待遇支付规定的超支,可申请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实行调剂。
    第四十四条 条件成熟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第四十五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按照《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核准。
    凡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核准的,不得开展医疗保险业务,不得发生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十六条 实行医保定岗医师管理制度和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必须按规定与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包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控制、管理责任等内容。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个人自费的费用严格控制在总费用的5%以内,并告知患者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可以拒绝支付相关的自费费用。
    第四十八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管理。
    第四十九 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出差、外出学习进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外地就医的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每次刷卡金额不超过60元,每天限刷卡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在个人账户内开支的医疗费,在已实行微机刷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刷卡划账,超过个人账户金额由其自付现金。
    在未实行微机刷卡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及因探亲、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同意报销的医疗费冲减个人账户,超个人账户的医疗费自行负担。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门诊采用门诊统筹方式,由城镇居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的原则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单位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需预交押金(押金额由各定点医院视住院期间所用医疗费用多少而定),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
    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包括应加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可在押金中扣除;应由统筹基金负担的医疗费,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将已出院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住院记账项目费用明细表和出院小结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应由统筹基金负担的医疗费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出院结算时,个人账户如有结余可冲减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五十四条
    经批准的转诊转院医疗费和异地急诊住院医疗费(包括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凭住院期间的医疗具体项目费用明细表、出院小结、有效凭证,送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第五十五条 建立全市统筹范围内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即时结算,全市统筹范围内转诊转院不加重个人负担。
    第五十六条
    合理配置、分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具备联网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联网,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管理,管理项目包括: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库;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库;按规定对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结算,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动处理各种医疗费用的审核业务,对违反规定的医疗费不予支付;对定点零售药店的非处方药按规定进行计算机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实时向医疗保险数据中心传输数据。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补助、医保照顾人员医疗保障以及企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继续实行分级管理,暂不列入市级统筹。
    吉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互助险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医保给予一定补偿,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人员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县(市、区)不得再出台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吉安市城镇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镇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吉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保)是指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补充形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医保给予一定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城镇职工大病医保和城镇居民大病医保。
    第四条 城镇职工大病医保和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基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使用。
    大病医保医疗费不得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大病医保现阶段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区)属地管理,待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模式的市级统筹后,再实行市级统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大病医保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大病医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也可以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协助承办。
    采取委托承办的统筹地区,事前应将招投标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医保的,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参加大病医保的团体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委托时限。
    协议书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报送省经办机构。
    第六条 大病医保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七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保,主要由单位缴费。
    缴费费率为0.7%左右,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保,由个人按照上述标准缴纳。
    此前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大病医保的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等维持原缴费水平不变,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保待遇。
    城镇职工大病医保费原则上由参保单位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个人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第八条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不分成年人和未成人),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由家庭或个人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城镇居民大病医保费由参保人员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居民大病医保费以学校为单位,在征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由学校代收代缴。
    第九条 大病医保中断缴费后重新开始缴费的,必须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大病医保费以补缴时医保年度的筹资标准一并补齐,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大病医保待遇。
    中途参加大病医保的,必须从2012年1月1日起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为补缴时医保年度城镇大病医保筹资标准。
    第十条 城镇大病医保待遇。
    城镇大病医保执行“三个目录”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超出“三个目录”范围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大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保的,医保年度内超过城镇职工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医疗费用部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超过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部分,由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报销比例为: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为90%,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为80%。
    转省外和统筹区外省内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一、二级医疗机构不降低报销比例。
    城镇大病医保参保年度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一致。
    第十一条
    城镇大病医保医疗费报销程序: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费单据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三)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第十二条
    城镇大病医保运行一年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大病医保运行状况,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对城镇大病医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大病医保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现即时结算。
    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大厅设立大病医保待遇支付窗口,提供大病医保业务咨询,及时受理大病医保补偿申请并支付医疗费用。
    大病医保的业务经办和医疗保险服务接受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吉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互助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第一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全市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一)属我市财政拨款的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二)有条件自行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费用的事业单位(含实施公务员法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正式编制的工勤人员)以及驻我市的中央、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
    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为参保人员个人年工资总额(含退休费)的3%。
    第四条
    属我市财政拨款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并拨付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参保单位参保费用由该单位在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和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1%补充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二)1%进行统筹管理,用于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之内的公务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的50%;(三)1%进行统筹管理,用于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公务员个人自付超过1000元(不含起付线以下部分)以上部分的50%。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严格执行《吉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第八条 范围: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凡有条件的,均可为其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列支渠道:企业在工资总额4%以内筹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直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使用范围和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行业或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和使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
    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须经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使用情况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三章 个人负担互助险第十一条 建立职工个人负担互助机制。
    为了切实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解决城镇职工的大病、重病医疗个人负担过重问题。
    在原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渠道、待遇标准不变的基础上,设立个人负担互助险。
    (一)个人负担互助险资金来源: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提取并单独建账。
    (二)个人负担互助险补助范围:医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内个人负担超5000元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含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加重负担、不含自费费用,下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城镇职工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
    (三)补助标准:按个人负担互助险资金筹集总额和需补助的个人负担总金额来确定。
    当本医保年度内需补助的个人负担总金额小于个人负担互助险资金筹集总金额时,医保年度内补助比例为个人负担总金额的90%;当本医保年度内需补助的个人负担总金额大于个人负担互助险资金筹集总金额时,按可使用的个人负担互助险资金筹集总额除以医保年度内需补助的个人负担总金额的比例来确定补助比例,但医保年度内补助比例不得超过个人负担总金额的90%。
    实际补助金额如低于500元的不列入个人负担互助险补偿范围。
    (四)补助方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终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后,按照补助标准对本医保年度符合个人负担互助险的补助对象进行个人负担互助险补偿金的核算、拨付。
    第十二条 建立居民个人负担互助机制,对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城镇居民,由个人负担互助险给予一定支付。
    (一)个人负担互助险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提取并单独建账。
    (二)城镇居民个人负担互助险补助范围:医保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内个人负担超5000元以上部分医疗费(含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加重负担、不含自费费用,下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城镇居民参加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
    (三)补助标准: 按个人负担互助险资金筹集总额和需补助的个人负担总金额来确定。
    当本医保年度内需补助的个人负担总金额小于个人负担互助险资金筹集总金额时,医保年度内补助比例为个人负担总金额的90%;当本医保年度内需补助的个人负担总金额大于个人负担互助险资金筹集总金额时,按可使用的个人负担互助险资金筹集总额除以医保年度内需补助的个人负担总金额的比例来确定补助比例,但医保年度内补助比例不得超过个人负担总金额的90%。
    实际补助金额如低于500元的不列入个人负担互助险补偿范围。
    (四)补助方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终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后,按照补助标准对本医保年度符合个人负担互助险的补助对象进行个人负担互助险补偿金的核算、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般的农村户口的居民办理新农合报销只需提供 新农合卡和相关住院资料就可以了 不用身份证和户口本 五保户和低保户需要提供户口本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三、住院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答:所需材料:对医院的要求基本是二级甲等医院病人相关的身份信息病人相关的投保信息,保单,或者公司医院开具的证明,发票,要盖医院章这样就可以了

    四、我住院保险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答:住院期间所有的相关材料。但有一点要和肇事方谈清楚,实际住院治疗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自费药或社保外用药,保险公司不一定赔的,这部分费用要谈好了,以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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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1日0-24时, 江西省无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报告;新增治愈出院2例,均在南昌市。从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1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397例,累计出院病例1395例。截至...
    2022年7月31日0-24时江西疫情最新消息 江西资讯

    2022年7月31日0-24时江西疫情最新消息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2022年7月31日0-24时,江西省无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报告;新增治愈出院1例,在南昌市。从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31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