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哪里,南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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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址:红谷滩新区香江路199号附近公交站:珠江路口-公交车站途经公交车:311路, 503路空调,
506路昌北-公交车站途经公交车:17路, 22路, 136路, 139路, 160路, 210路, 214路, 214路区间, 223路, 223路短班,
227路长班, 232路, 240短班, 240路长班, 304路长班, 304路枫林, 304路双港, 311路, 506路, k232路, 机场公交1线
二、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以下情况一项即可)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离、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的;(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主体。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1、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的行为。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主体。
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4、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本人办理,因故确实不能本人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同户直系亲属或原缴存单位职工代办。
受委托人代办提取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离、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的;(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余额:1、职工离、退休;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出境定居;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实际发生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全部贷款本息结清前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上年度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概况是什么
答: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为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部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南昌地区原有八个中心的基础上重新组建成立。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南昌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下设2个分中心:省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5个办事处(营业点):驻南昌县办事处、驻新建县办事处、驻安义县办事处、驻进贤县办事处、驻湾里区营业点;内设6个科室:综合科、稽核科、汇缴管理科、财务科、个贷管理科、网络管理科。我市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为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香江路199号三楼
四、江西省公积金办理点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属单位。根据省政府1995年下发的《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省编办1996年6月批准同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996年11月正式成立,负责指导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承担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用和管理任务。2002年6月,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省建设厅设立了公积金监管处,省住房公积金中心即专门承担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