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涉外离婚在哪里可以办理(南昌县离婚在哪里办理)

2022年5月9日10:09:56江西资讯4215字阅读14分3秒

南昌涉外离婚在哪里可以办理,南昌县离婚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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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涉外婚姻登记在哪里办
  • 涉外婚姻协议诉讼离婚
  • 如何办理涉外离婚
  • 涉外离婚怎样办理
  • 一、南昌涉外婚姻登记在哪里办

    南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览表(含涉外婚姻登记处) 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省政府大院派出所楼上(4楼)
    注:此处受理本省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结婚、离婚登记 东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子固路135号(章江园)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象山南路150号 青云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迎宾大道25号 青山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区计生服务中心五楼 湾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工农路63号
    南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公园路粮食局店面1号 新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新建大道362号 进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农夫路127号
    安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福利院二楼 电话另外发给你,这里不能发

    二、涉外婚姻协议诉讼离婚

    我有个朋友他和瑞典人结婚了,一年后双方自愿决定离婚,没有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问题,是在中国登记的,他老婆不能回中国,听说这种情况要诉讼离婚。
    这种情况是不是先去法院立案再办理?是通过外交途径还是要他老婆寄一份离婚协议书过来才去法院立案呢?一般办理这样的离婚要多久?费用是多少呢?谢谢回答。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您说的这种情况“听说要诉讼离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此,解除婚姻关系,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您的朋友可以和配偶协议离婚。
    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第二: 协议离婚,需要办理的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 1.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2.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如果您的朋友要离婚,最好是回来办理,这样是最简单,成本最低的。
    第三: 也可以诉讼离婚。
    但是诉讼程序也是要求婚姻关系的双方必须到场。
    所以,如果没有什么争议,都愿意离婚还是可以采取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比较好。
    在诉讼中,可以经调解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1.1984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1984〕法民字第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3月16日电话请示的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经研究认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不论当事人之国籍如何,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涉外民事诉讼除适用民诉法(试行)涉外编的规定外,按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涉外编没有规定的,适用该法其他有关规定。
    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都应当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
    这些规定对涉外民事诉讼同样适用。
    故国外一方来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是可以制发调解书的.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1.中国公民配偶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
    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案情简单,可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也就是你的案件应当是3--6个月审结4.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本身没有时效限制,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主张离婚且无法达成一致的即可主张离婚诉讼,所谓的时效主要反映在财产分割上,即先离婚后分财产。
    这里有个前提是准据法的适用,要先确定是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其次,如果适用中国法则适旦厂测断爻登诧券超猾用2年的普通时效,即从判决离婚之日起2年内要提起财产分割诉讼,如果适用外国法,则又会带来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问题,这个要看具体的国家及签署的国际协议。

    三、如何办理涉外离婚

    答: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诉讼离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四、涉外离婚怎样办理

    答:(一)对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离婚问题的处理:这一种形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涉外婚姻,之所以在此提出,是因为对这种的处理方式与普通离婚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因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所以不能直接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只能由国内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国外的一方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代办离婚主,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委托书和书面意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建议在起诉文书中表明双方已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希望法院能够从速开庭。双方如果就离婚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国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起诉状,国外的一方在收到诉状后,进行答辩,法院正常开庭;但如果将传票送出三个月,仍没有被告信息,法院的作法一般是再进行公告七个月,然后进行缺席判决;(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进行登记结婚的离婚问题处理: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外国公民在国内,双方可共同到涉外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外国公民不在国内或者双方对离婚的相关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国内一方向国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问题的处理:首先对于外国颁发的结婚注册证书,由所在国进行公证,然后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法院进行立案。对于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登记结婚的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对于结婚证书首先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公证,出具公证文书,然后由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加盖转递章,才能交由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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