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租房合同备案什么手续(南昌租房合同备案流程)

2022年5月17日13:47:16江西资讯2009字阅读6分41秒

南昌租房合同备案什么手续,南昌租房合同备案流程

内容导航:

  •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程都要带什么资料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 怎么办租房合同备案
  • 房屋出租去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 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程都要带什么资料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需要的手续有:租赁双方持身份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租赁工作人员审查监证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交纳规定税费,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1、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但旅馆业的客户出租和房屋场经营中的柜台出租,不属于房屋租赁范围。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便于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在房屋租赁上,法律设定了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分别到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并提验有关证件材料。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租赁登记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证》。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4、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予受理。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
    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五)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三、怎么办租房合同备案

    答:双方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以后,最好登记备案,一旦发生纠纷,这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要贪图省事而忽略这一环节,免得将来得不偿失,追悔莫及。(一)经营用房对于该种房屋,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二)住宅用房对于住宅用房,虽然暂可不必备案,但是为了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可能发生出租人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的,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专家提醒,如果您是在首都北京租房,凡是在该地域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四、房屋出租去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房屋出租去备案需要以下手续:持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租房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租赁工作人员审查监证后签署初审意见;进行二审审查,签署二审意见;交纳规定税费,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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