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干越便民

民法典(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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