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准合同)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干越便民

民法典(准合同)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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