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物权)第十九章 留置权 干越便民

民法典(担保物权)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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