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第四章 肖像权 干越便民

民法典(人格权)第四章 肖像权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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