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

2021年1月11日16:15:58干越便民400字阅读1分20秒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编辑整理发布,如有不妥之处,请与我方联系删除处理。
民法典 附则 干越便民

民法典 附则

附    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侵权责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干越便民

民法典(侵权责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
民法典(侵权责任)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干越便民

民法典(侵权责任)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