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 干越便民

民法典(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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