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越便民 民法典(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2021年1月11日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