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邹常胜与余干县步步高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干县步步高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余干县步步高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破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余干县步步高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本院依法作出(2021)赣1127执864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余干县步步高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来源:余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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