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余干县水利局【 干 法主资证第 102 号】
一、执法人员:张琅琅、詹永志、章永伟、朱建国、徐树泥、涂志开、刘战诚、李闯、余斌辉、胡涛、雷学文
二、执法职责:
1.宣传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5.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调查水事违反案件;
6.制止水事违法行为,调查水事违反案件。
三、执法权限: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事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水事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五、执法程序:案件来源(巡查发现、举报、移送等)调查取证、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询问笔录、事先告知、送达回执、听证告知、送达回执、案件讨论、处理审批,处罚决定、送达回执、结案。
六、监督方式:社会监督、媒体监督、部门监督等。
监督电话:0793-7172775
七、救济渠道:
1、行政相对人认为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公开听证。
2、行政相对人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至六十日内,向余干县人民政府或者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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