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时人吴函,详细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创业路四季花园。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7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在余干县黄金埠镇胡家洲信江河段非法采砂。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行政机关对当时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2、当事人冯泽明,详细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峙滩镇梅湖村。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7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在余干县江埠乡中洲院子信江河段非法采砂。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行政机关对当时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3、当事人邹文华,详细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江埠乡大港东边村。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3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在余干县江埠乡大港信江河段非法采砂。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行政机关对当时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4、当事人刘学文,详细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鹭鸶港乡李家渡村。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4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在余干县鹭鸶港乡李家渡互惠河段非法采砂。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行政机关对当时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